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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汤春雷、呙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1-20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1-00289259分 类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四川局发文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名 称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汤春雷、呙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0〕53号主 题 词

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汤春雷、呙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汤春雷、呙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行的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能源或公司) 2019 年年报 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汤春雷、呙华 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不到位

未根据了解到的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以及实施审计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将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作为重大错报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内控测试不到位

对材料采购业务未获取适当的穿行测试样本或获取的样本证据不充分;对采购与付款及银行账户管理有关流程未获取适当的样本证据;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未恰当处理和应对。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对公司债权债务抵销事项未实施充分适当审计程序

华西能源 2019 年向部分单位借款 1.878 亿元后,又在当年与上述单位及公司有关客户签订三方协议,将公司向上述单位的借款与公司应收其有关客户的款项相互抵销。你所对上述事项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关注公司对部分银行账户未入账的原因并评估对其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二是对银行存款发生额检查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对应收票据发生额检查的样本不足。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三)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是应收账款函证内容事项不到位,二是对应收账款函证不符事项未进行调查或未充分说明原因,三是对审计报告日前未回函的应收、应付往来单位未执行替代程序且有关底稿记录不实,四是对部分余额及发生额重大应收账款未执行函证程序。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 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的相关规定。

(四)对公司内部往来合并抵销错误

对其他非流动资产中的内部往来 1634.31 万元未进行抵销,同时错误抵销预付账款 1634.31 万元,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其他非流动资产多计 1634.31 万元,预付账款少计 1634.31 万元。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01 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此外,你所还存在相关审计底稿索引、说明不充分的问题。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汤春雷、呙华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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